第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
      2016-05-05
 

第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

    来源: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分析程序,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者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合理性,并发现潜在差异和漏洞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根据需要在审计过程中执行分析程序。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确认业务活动信息的合理性;

    (二)发现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发现不合法和不合规行为的线索。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分析程序,能够获取与下列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四)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分析程序所使用的信息按其存在的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信息和货币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和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和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  执行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信息之间的相关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确定对分析程序结果的依赖程度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分析程序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及其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漏洞。

    第三章  分析程序的执行

    第十条  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者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  分析差异;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六)对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  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一条  分析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具体方法:

    (一)比较分析;

    (二)比率分析;

    (三)结构分析;

    (四)趋势分析;

    (五)回归分析;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事项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程序,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终结阶段执行分析程序,验证其他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对分析程序结果的利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分析程序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程序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分析程序操作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发现差异时,应当采用下列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解释,应当扩大审计范围,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实施进一步审查,以便得出审计结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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