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和《上海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公开学校内部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二条 学校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三条 学校公开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国家、学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秘密。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情况;
(二)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各类专项审计结果;
(四)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和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和结果。
第五条 单项审计结果公开,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审计评价;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 审计整改意见;
(四) 审计整改情况;
(五)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 在学校OA的公告栏或审计处网页上公开;
(二)通过会议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开;
(三)以通报的方式公开;
(四)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公开审计结果,事先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商学院
2019年 3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