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审计处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及《上海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上海商学院兼职内审人员工作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部门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部门质量控制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负责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人员的专长合理分派内部审计项目。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学校专兼职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之一,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六条 学校专兼职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会计、审计后续教育,或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应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工作手册的相关要求,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选择中介机构实施相关审计项目。审计处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九条 开展审计工作之前需成立审计组,并对审计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审计项目实行主审(组长)负责制。项目主审由审计处人员担任,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条 项目主审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主审监督内部审计实施过程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追踪业务的过程;
(二)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修改原项目审计方案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
(三)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其他。
第十二条 对于外包的审计项目,项目主审必须全程参与审计项目的实施,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进点会、听取重要审计情况汇报、认定重要审计证据和事项、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与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等工作,从而确保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组要做好审计证据的收集工作。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包括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证据要相关、可靠和充分。
第十四条 审计组要重视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结论准确。
第十五条 审计组依据所收集的审计证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实事求是,审计结论要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主审对正式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重点为: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定性准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经复核的审计报告连同其它相关材料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会议确认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采信意见,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项目主审、审计处负责人乃至分管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整理审计档案,经项目主审复核后,按照审计处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留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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