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审计处 关于审计服务政府采购流程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流程,确保审计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及《上海商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沪商院资【2019】4号),结合审计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审计处,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审计服务备选供应商名单。审计服务供应商的确定原则:优先在与上海市教委签约的审计服务供应商中进行选择;优先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得分高的供应商中进行选择。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确定的审计服务供应商,填写《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在政府采购平台上签订合同。 第五条 审计服务供应商履约后,由审计处对审计服务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政府采购平台上确认验收,生成验收单。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服务采购合同、发票以及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填写费用报销单,交财务处履行付款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服务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组织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服务政府采购流程图
2019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