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审〔2015〕83号
上海商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学校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上海市教科党委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含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以及财政其他拨款)、各项收入资金(含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额资金是指以各种形式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各类支出,其中外汇资产在预算审批时按项目审批日汇率,支付时按支付日汇率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内单位(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单位)。
二、管理原则
第五条大额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预算控制、民主决策、分级授权、严格审批、职责明确。
第六条大额资金支出预算的审批人应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预算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经过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七条大额资金支出一般不以现金方式拨付。
三、管理办法
第八条各类资金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有批准程序。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1.编制预算
学校各部门或项目申请人使用各项资金,要按照《上海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申报预算,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由财务处按照《上海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单个项目金额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预算,属于“三重一大”管理范畴,预算申报应逐项分列,并按照《上海商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经集体决策后正式列入预算。
2.预算下达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教委批准后,由校长签发。财务处根据校长签发的预算方案,将各单位(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以书面形式下达。
3.预算执行
(1)学校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
(2)各类专项经费支出、科研经费支出、采购经费支出、基建修缮经费支出等,都要符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
(3)各单位(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4)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4.调整预算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已批准的年度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如有突发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或追加预算。调整预算须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填写申请报告,经分管相应业务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追加预算资金须申请部门的负责人填写申请报告,经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追加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须报校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九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3万元以下 |
基本支出: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 项目支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 |
3万元(含3万元)-5万元 |
基本支出: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处长 项目支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处长 |
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 |
基本支出: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处长+分管校长 项目支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处长+分管校长 |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
基本支出: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处长+分管校长+校长 项目支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处长+分管校长+校长 |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外的支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大额资金支出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预算的大额资金支出有权拒绝支付,并向分管财务校长汇报。
四、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为了落实大额资金的管理责任,按照审批权限,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资金支出负直接责任;分管业务职能处室处长对资金支出负主管责任、分管校长对资金支出负分管责任;校长对资金支出负领导责任;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对资金支出负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责任。
五、例外事项
第十二条为使审批程序更加方便高效,在以下几项业务范围内,只要符合已批准的预算、合同或事项,一次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可以由分管校领导直接审批。
1.经常性学生发放经费,包括例行发放助学金奖学金、学生勤助工资、学生困难补助等。
2.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例行发放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及各类经常性补贴等。
3.后勤部门负责的有关后勤业务,包括水电费、排污费、后勤维持费、后勤社会化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等。
4.学校贷款还款、支付利息等。
第十三条 对于不列入学校预算的非财政资金(例如企业委托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支出,不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履行审批手续,但也要有预算,在预算范围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且负直接责任。
六、内控审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处、监察室要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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