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审计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审计处       2019-03-12
 

上海商学院审计处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以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014)》以及《上海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各项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电子文件)。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主审谁立卷、定期归档。审计档案形成后,应按照《上海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移送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或者校领导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或下达审计项目的任务文件;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被审计部门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与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审计证据。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批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整改意见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第七条 审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和编号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后立卷。

第八条 立卷时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有文字的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

第九条 审计项目主审(组长)作为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的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归档责任人应认真细致地对该项目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分类规档。

第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如因特殊原因,外单位需查阅审计档案或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审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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