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审计处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审计处的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包括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包括科研项目结项审签以及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两种类型。
(一)科研项目结项审签
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才能申请结项的科研项目,审计处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以及该科研项目的立项文件进行审核签章。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按照学校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预算批复、项目执行以及项目结题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涵盖科研项目涉及的各类经费收入、支出、内部控制、项目管理等情况。提倡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过程性审计。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方式
(一)科研项目结项审签由审计处实施;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可以由审计处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审计处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学校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科研项目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科研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四)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五)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涉及预算额度调整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七)科研经费是否存在不及时结题、不按规定结账,或长期挂账报销费用、冲账等问题,课题结余经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八)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入库,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结项审签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结项审批书(表)并签字;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结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结项审批书(表)上签章;
3.财务部门对结项审批书(表)中的经费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章;
4.审计处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更正;
5.审计处在收到全部送审资料后进行审查,并在结项审批书(表)上签署审核结果意见;
6.审计处在审签中对发现的问题,提请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不予纠正的,审计处不予签章,将情况通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1.审计处对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立项后,对被审计项目负责人下发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
2.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通知书上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4.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落实整改;
5.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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