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沪商院审〔2011〕133号)上海商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暂行)
审计处       2020-10-10
 

沪商院审〔2011〕133号

上海商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学院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范围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结余分配、专项资金、资产、负债等。

第五条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会计核算、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情况。

第六条对本院财务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的管理、核算的情况;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情况。

(二)各项支出的真实性、效益性以及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执行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对本院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经营收支结余、结余分配会计处理的情况。

第八条对本院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

第九条对本院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应收及暂付款清理、结算情况。

(三)存货盘点情况: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理等情况。

(四)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情况。

第十条对本院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各项负债的管理和清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对本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财务管理部门应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账册和资料。

第十二条对本院财务收支审计,应由学院授权和委托,审计处按照《上海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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