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商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沪商院审2011-131号)》的补充说明 根据对我校建设、修缮工程审计情况,现对《上海商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沪商院审2011-131号)》补充说明如下: 1.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都必须经过学校指定的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否则审计处不予认可。 2.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审计,经过审计 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工程项目款。 3.学校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统一归口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方式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两种形式。 (1)一万元以下的零星小修、抢修工程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审核后财务部门付款; (2)一万元(含一万元)及其以上至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3)十万元(含十万元)及其以上至五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送审; (4)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上级已明确规定了审计单位的按上级规定送审,其他由审计处委托送审。 4.学校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项目用的大宗材料和设备要由专人验收。 5.审计处对闭口合同只进行备案,不作决算审计,可直接由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审核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结算。 6.委托送审的工程审计费按沪建计联〔2005〕834号文件执行。 7.工程项目质量,由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并且提交质量验收报告。 8.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须按现行定额编制,审计部门依据工 程合同、现行定额和有关规定进行审价。 9.工程资金结算依据审计处同意的审价报告或审计报告进行。 10.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价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在项目费用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