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审计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和发展,迈上新的台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审计制度、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使社会各界更好地认识审计、了解审计,我们以问答形式介绍国家审计的相关知识和发展现状。具体包括:审计基本知识、审计史、审计法律制度、审计职责权限、审计项目实施、审计信息化建设以及国外审计知识等内容。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问题11 1949年至1982年的审计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延续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审计工作的做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内部普遍设有审计机构,配有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恢复国民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后,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监督职能由财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结合财政管理分别行使。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财政经济工作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结合财政管理开展的审计工作也无法有效运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建立独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提上日程。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立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开启了中国审计的新篇章。
问题12 1983年审计署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建立和发展的。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社会蓬勃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已经拥有上百万个国营企业(含商业和农垦企业)和大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营独立核算企业拥有5000多亿元的固定资产和3000多亿元的流动资产,每年有1000多亿元的财政收支和几百亿元的预算外收支,财政财务活动非常广泛复杂,但财政经济管理和监督水平难以与之匹配。
在充分研究和查阅国内外有关财政监督和审计机构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党和国家正式决定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并将相关内容载入1982年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新中国第一任审计长于明涛曾为此赋诗《立法》:“改革开放新时期,修改宪法立国基,监督写入新条款,人人赞颂九十一”。
问题13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哪些?
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审计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组成部分,审计工作已做到了有法可依。宪法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体制和基本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
——法律。开展审计监督活动,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对审计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律,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
——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此外,还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也是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问题14 我国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此后,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本级审计委员会。
根据宪法,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派出审计局和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两种形式,目前共有30个派出审计局和18个特派员办事处。
此外,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分别根据其基本法,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香港审计署行政首长称署长,澳门审计署行政首长称审计长。我国台湾地区也设有审计机构。
问题15 审计机关有哪些主要职责?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对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来源: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沈科言
责任编辑:张楠